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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城市人民政府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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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4-07-08 18:49:11
   
来源丨最高裁判解析 景来律师导读 失信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原本大家以为这只是针对自然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名单,目前竟然有多个人民政府赫然在列,其中不乏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规:这些政府领导今后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Jlls) 声明:景来律师对推文的导读设定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景来律师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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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来律师
▍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日前,有媒体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16502.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1515.3238万元。 三、被告祁县人民政府对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13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7132.14元,由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祁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1039994元,由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7138.14元。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2)冀1182执恢47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未按时全部履行对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评报【2017】第0043号评估报告评估的地块完成对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土地置换,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补偿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土地差价583.01万元。 三、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评报【2017】0045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定的原告2016年度商业停业部分损失60,07万元为标准补偿给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至安置地块落实完毕。 四、自2013年1月1日起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按每年每亩1500斤小麦的价格补偿给原告衡水市方禾家具家商贸有限公司至安置地块落实完毕 案件受理费56810元,应被告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1)粤0104执3323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缴交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74533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巴彦岱镇人民政府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3)渝0120执恢409号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3)陕04执恢5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详见(2021)陕行赔终179号判决书正文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人民政府被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3)晋06执6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晋06行初115号行政判决书、(2022)晋行终623号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基建办公室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15)大东执字第0235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137693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勐拉人民政府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16)川0322执31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工程款利息3742412.27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附: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下列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 如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限制高消费令自动解除。 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及秒懂App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